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 录入:2012-02-11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615)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管理有序、温馨安逸、卫生整洁的学习和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二条  学校根据学院、专业、班级、性别情况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应按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三条  学生凭出入证(或校园卡)进出学生宿舍。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学生外出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超时返回者要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禁止晚归者爬墙(窗)入宿舍。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半封闭式管理,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填写来访登记。女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需进入女生宿舍的,须经学生工作处或宿舍管理部门批准。每天12:3014:00期间不得造访学生宿舍;造访人员须于22:30前离开宿舍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向学校提出退宿申请:

1、因学习需要在校外做实验一年以上;

2、经校保卫处批准在学校公共楼房内值班;

3、家住广州并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担保证明者。

办理退宿时须经所在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党委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七条  学生调整宿舍或毕业离校时,必须自觉交清水电费,清扫房间,归还公物和交回房间钥匙;毕业生离校后的宿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必须以学院为单位登记并报后勤服务集团备案。

第九条  禁止将房间或床位转租转借,违者除责令退回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禁止擅自留宿外人,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都从重处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珍惜资源,提倡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按时缴纳超定额标准的水电费。

第十三条  宿舍内禁止推销、张贴广告和其它经商活动,学生如发现推销人员、可疑人员、偷盗窃贼应及时举报。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饲养宠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收藏、阅读和观看淫秽的书刊、网页、录像、光碟等,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打麻将,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禁在宿舍区从事赌博及其它危害公共秩序的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往窗外、走廊、阳台等地乱倒脏水剩饭,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十八条  所有垃圾必须投入垃圾桶内,不得把残渣、剩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洗澡间及洗衣间。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坚持每天至少打扫一次房间。房内垃圾须在上午7:30前,晚上10:00后扫出走廊,其余时间须自行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学生需自觉清理、冲洗卫生间和洗澡间。

第二十条  保持宿舍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得把拖把、扫把、鞋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上。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公物,对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清洁用具、门窗、墙壁、网络设备、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公物损坏者,需到值班室登记报修并按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打篮球、排球、网球,踢足球、溜旱冰、举重等,若因此而造成门窗等公物损坏的,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区,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得私接公用水电,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应急灯、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电源上私接电源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磁炉、空调、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炒锅、冰箱等),违者除责令其整改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烧纸张、杂物等,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生火煮食。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气热水器等明火设备,违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违章用电(含使用伪劣电器)、使用煤气等引起火灾,按照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者,后勤服务集团将学生违规情况报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并由学校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05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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