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0〕90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招收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修订后的《华南农业大学招收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经学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五条 硕士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研招办负责通知各学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报送下一年度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第七条 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能力拟订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核准汇总后按时报送研招办。 第八条 研招办根据各专业申报的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能力,拟定全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编制下一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并报教育部审批。录取时,根据教育部的审批情况,结合实际生源情况,再适当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指标。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取得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合格成绩;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本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2、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二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并且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四条 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研招办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校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四章 初试与评卷 第十六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七条 初试科目一般为四门: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专业基础综合及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等。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综合等。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本校自行组织命题。单独考试的各科目均由本校命题。 第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本校组织进行。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各科目评卷小组应由不少于2人的评卷教师组成,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由研招办专人复核成绩,确认无误后由研招办录入成绩,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经核准的成绩在网上公布供考生本人查询。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研招办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五章 复 试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复试采用差额形式,比例一般为120%左右。 第二十二条 研招办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定学校每年的复试办法,在网上公布,并指导各学院的复试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复试的上线考生名单由研招办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结合招生计划等拟定,并通知各学院,在网上公布。线下生的复试先由各专业提出名单,经学院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研招办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研招办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五条 研招办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包括调剂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的名单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审批结束后,由研招办在网上公布并通知各学院、向考生寄发《华南农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推荐免初试研究生、线下生拟录取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一条 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与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4〕91号)同时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