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 录入:2012-02-11
 
 

华南农办〔201083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且达不到校级违纪处分的,视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其通报批评。

第六条  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持械斗殴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诬陷他人的;

(六)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八)勾结串联校外人员违纪违规的;

(九)涉外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与学校的社会声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组织、策划危害校园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以上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传销、直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上述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散布有违事实的信息、谣言等,危害学校社会声誉或影响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闹事起哄,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打击报复他人的,除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结伙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偏袒一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或实施诈骗,盗窃、侵占、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应依法偿还或赔偿外,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 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协同作案或包庇、窝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作案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或其它私人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校园环境、违背校园文明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或违章用火、用电和使用、存放危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进行赔偿;

(二)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等,污染校园环境,不听劝阻的,拒不清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音像作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猥亵、玩弄他人或有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滥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备、涂改消防标志、阻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它破坏校园环境,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校园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禁止在宿舍私拉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线路损坏或给学校、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休息时间,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酗酒、燃烧物品、养宠物等,影响宿舍生活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高空掷物、燃放烟花爆竹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禁止将房间或床位转租转借,违者除责令退回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未经学校批准安装或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IP或密码、窃取他人私密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窃取或泄露国家、学校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攻击、诽谤、侮辱单位或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攻击、破坏校园网络或恶意修改网络数据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校园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背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它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考评、竞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导师签名私自涂改和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故意虚开发票在导师科研经费中报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有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它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下列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

(一)无故未按时报到,尚未达到退学处理规定的,由学校通报批评,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课、从事科研工作、参加培养环节及学校、学院或导师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均需事先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均以旷课处理(累计旷课8学时按一天计算)。

在一学期内,研究生累计旷课1天的,由学院通报批评;累计旷课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7天以上、2周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者,按《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从事学术活动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名字作为作者署名到自己论著中的;

(五)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座位上、桌子上、身体上或其它地方进行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三)强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课程论文有抄袭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学生(含休学学生),未凭户籍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到学校计生办办理手续,未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条  违纪处分的受理部门。

(一)学生正当权益受到其他学生侵害或检举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受理;

(二)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协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受理;

(三)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课堂纪律或旷课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向研究生处反映,由研究生处受理;

(四)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受理;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宿舍管理中心受理;

(五)除了上述违纪行为,学生其它违纪行为均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受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同有关部门查实,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需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说明材料、学生的违纪经过陈述及其它相关材料,报给研究生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有关材料,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结合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定处分决定,并报学校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校长办公室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毕业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可依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

学生提出申诉,经复查后仍维持原处分的,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诉,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由学校保卫处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562号)不再适用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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