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1〕63号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 录入:2012-03-13
 
华南农业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1〕6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的精神,为规范本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并根据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开设课程、安排导师及组织实施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生处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等工作。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协调合作,确保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通过入学考试、复试取得华南农业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入学时须持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所附的新生报到须知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故要求保留入学资格者,本人在新生报到之日前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处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年级学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处同意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在职专业研究生实行学年注册制度,缴清学费视为注册。

第五条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按三年缴清,也可提前交清。按三年缴清的缴费年度为入学当年、第二年及第三年,每年至少缴纳总学费的三分之一。每年缴费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61日和第二年、第三年的31

学费通过学校开户银行划转。新生入学时,学校提供一张银行卡,由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存足学费,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扣学费;学费划扣不成功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款学校财务账号。学校收款入账后开具发票。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研究生不得参与选课、听课、开题、答辩等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实行学分制,学制为三年。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在职专业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在职专业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博士学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年,延长时间不计入学制。若学业特别优秀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导师严格审查后,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第八条 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一年。休学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处批准。休学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复学,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九条 已注册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上课时间内请假应严格控制。凡请假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条 课程在授课结束后进行考核。 考核不及格可有一次补考机会;如因病、因公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单位证明,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补考或经学院同意缓考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参与下一年级考核。

第十一条 近三年内,在本校修读研究生课程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和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免考相关课程,并承认学分。

第十二条 严禁代考、代写作业、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或被举报,经核实确凿后,该课程按零分计,通知所在单位。并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30天内完成试卷的评卷工作,并在网上完成成绩录入。网上录入成绩并核对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试卷送交学院教务员存档。

无法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的任课教师,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逾期不报送成绩且无特殊理由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成绩单均由学院负责保存。若无特殊情况,试卷可以在研究生毕业五年后销毁。研究生毕业后,其成绩单由学院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开题报告与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在职专业学位论文(设计)实行双导师负责制。由第一导师及第二导师联合指导。在入学当年年底前,由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共同选定第一导师,第二导师在学位论文开题前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聘任。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作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选题要紧密联系生产实际,注重学术性与应用性。

开题报告应由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校内外专家35人组成的专家组审定,开题报告未获通过的,须重新开题。

第十六条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规定修读完培养方案所安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在职专业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按本校学位授予的有关答辩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退 

 

第十八条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研究生课程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四)休学后未按期复学的;

(五)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凡因上述第(一)~(四)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供名单、学院确认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因上述第(五)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凡因上述第(六)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

对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其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学校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程序提出申述。

修完课程的退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提供修学成绩证明。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参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参考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有关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含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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