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 录入:2013-04-25
 

 

 

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3年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包括目录外二级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增设、更名、撤销,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1、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2、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应从优化整体学科结构、提高学科综合实力、促进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大局出发,严格论证,避免设置的随意性。

    3、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

    二、设置层次

    1、具备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可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2、具备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可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三、设置条件和要求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5、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6、交叉学科应为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至少3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自主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为我校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为我校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统一为1个一级学科)进行教育统计。

    7、各申报学科的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应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学科带头人只能在1个二级学科担任带头人,学术骨干所在学科不得超过2个。学科点队伍必须真实反映本学科的真实情况,不得为申报学科点临时拆借师资。申报开设的学科点获批后,原则上申报材料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均应转到在新设的学科点进行招生。

    8、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条件对应参考《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附件7)。

    四、设置程序与工作安排

    本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工作包括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1、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

命名规则: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1)5月20日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最新发展,结合我校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条件,学院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完成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2)5月31日前,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同行专家(必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的论证方案进行评议,完成专家评议意见表。

    (3)6月10日前,学院将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和备案表提交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4)6月中下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讨论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情况。

    (5)9月30日前,学校将讨论通过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提交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6)12月30日前,学校将有关材料上传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可于2015年进行招生。

    2、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

    (1)增设交叉学科须按照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2)命名规则: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五、二级学科撤销和更名   

    1、撤销已设置的二级学科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二级学科更名按第四条设置程序进行。

    六、材料报送

    各学院于6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交研究生处学位办:

    1、书面材料:交研究生处学位办(行政楼318)

    (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申报汇总表(1份原件,25份复印件)。

    (2)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申报意见表、申报汇总表(1份原件,25份复印件)。

    (3)撤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备案表(1份原件,25份复印件)。

    2、电子文档:发送到xwb@scau.edu.cn

    (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word文档)、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备案表(word文档)、申报汇总表(word文档)

    (2)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word文档)、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备案表(word文档)、申报汇总表(word文档)

    (3)撤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备案表(word文档)

 

附件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申报汇总表

附件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申报汇总表

附件3 撤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备案表

附件4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

附件5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

附件6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

附件7 《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

 

(注:通知中的相关文件和表格不随文印发,请登陆研究生处网站��学位工作��学位点建设,进行下载。)

 

联系人:潘科             

联系电话(学位办):85281636  

 

                                                                研究生处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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