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按照《关于开展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学位办[2014]27号)要求,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凡是立项时间超过一年的重点项目,以及立项时间超过半年的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均须进行中期检查。 (二)检查方式 中期检查工作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粤学位办[2009]35号,下称《管理办法》)(附件1)负责组织,检查程序自定,项目检查组专家不少于3人,检查结束后须将中期检查表(附件2)交至研究生院汇总后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二、结题验收工作 (一)验收范围 凡是立项时间超过2年的重点项目,以及立项时间超过1年的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其他已经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也可提前进行结题验收。 (二)验收方式 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成果鉴定及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且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项目组应主动向鉴定专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初步验收后,将有关项目的结题验收表(附件3)连同《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研究主报告》、《中期检查表》、成果鉴定书、成果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附件于交至研究生院审核并填写“单位意见”后报送至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将颁发结题证书。 重点项目鉴定专家不少于7人,且单位外专家不少于3人,同时应将结题验收计划(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概述、验收时间安排、拟邀请的专家等)在验收会前两周报送至研究生院,省学位办将择机派员参加部分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该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既定计划完成相关研究内容,确实需要延期接受检查(验收)的项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检查(验收)的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由我院审核汇总后报送至省学位办,否则视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二)该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申请专利等成果,均应标注“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材料。具体成果要求详见《管理办法》。 (三)请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在2014 (四)上一批申请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请于下学期开学后到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取结题证书。 (五)联系人:孟成民,电话:85280065,联系地址:行政办公楼313室(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 附件1: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研究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