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5]120号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包括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审议等环节。
第二条 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毕业与学位分离管理。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若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可申请学位,申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若在最长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年通过论文答辩,申请学位的期限为毕业后一年内。超过规定时限的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一律实行校外匿名评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每份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A、B、C、D四种评价,采信标准如下:
(一)评价组合为DDX、DCX、CCC、CCB、BBD的(X指A、B、C、D中任意一项),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二)评价组合为AAD、ABD、ACC的,由分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答辩。
分委会重审流程如下:
1. 论文作者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重审申请表》,与评阅意见书复印件及学位论文一起交到分委会;
2. 分委会聘请3名副高以上相关专家(不能是论文作者的导师)进行重审,重审专家签署意见后,分委会决定是否同意答辩。
(三)其他情况可直接申请答辩。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进行抽查,分学术型硕士、在职专业学位硕士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各抽10%。被抽中的学位论文实行校外匿名评阅,由学院送审;未被抽中的学位论文实行常规评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常规评阅的论文至少有1名评阅人为校外专家。
每份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A、B、C、D四种评价,采信标准如下:
(一)两份评阅意见评价均为D的,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改进,6个月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二)一份评阅意见评价为D,另一份为A、B或C的,须另外聘请1名校外评阅人进行补评。若补评的评阅意见评价为A、B或C,可以申请答辩;若评价为D,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改进,6个月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三)其他情况可直接申请答辩。
第五条 校外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匿名处理:
(一)使用匿名评阅专用封面;
(二)学位论文中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必须
隐匿处理(以符号“□”代替),参考文献部分无需处理;
(三)删除致谢部分。
第三章 答辩
第六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或 7 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7名(单数)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研究生导师担任。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四)答辩人的导师(包括第二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教师担任。
第七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答辩人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休会,答辩人、列席和旁听人员退场。
(五)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 导师介绍答辩人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水平、工作能力等情况,并在回答答辩委员提问后离场;
2. 秘书介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3. 答辩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讨论、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对于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修改后重新答辩做出决议。答辩秘书完成《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由主席签名。
(六)复会,导师、答辩人、列席和旁听人员入场,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在校内公开举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答辩,应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有专人负责答辩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答辩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回答情况。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并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要包括论文评语、答辩情况、表决结果和综合评价,其中论文评语必须写明结论、论文的价值或创新之处、论文写作规范性,并指出不足之处及修改意见。
答辩委员会主席需在决议书上签名。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可做出两年内(博士研究生)或一年内(硕士研究生)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对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若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获得过相同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材料提交到分委会。研究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学科带头人审核并签名,方可将学位论文提交到分委会和校委会。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通过答辩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直接申请学位,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需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方能申请学位。
第十四条 分委会审议学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委会审议分委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采用终身公示制。自校委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起,对获得博士学位者进行终身公示,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或学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学位论文评阅之前组织开展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需保密的,应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0〕6号)的规定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办理好相关手续。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不要求校外专家,不要求公开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挂靠在其他学院招收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相关工作由所挂靠的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