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6年2月29日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规范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40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南农办〔2014〕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取得学籍并处于正常学制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承担,用于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条 凡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的相关资助标准发放;研究生在正常学制期限内,非毕业年级助学金每学年发放12个月,毕业年级当学年助学金发放10个月。 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的广州市银行账户内。助学金原则上在每月中旬发放。 第七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 第八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自正常学制截止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 对入学资格复查存在问题的研究生新生,助学金暂不发放,待其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后次月起按照现行标准恢复发放,并按照停发期间的标准补发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停发的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如果受政府或学校项目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的,自出国(境)手续办理完成次月起停发助学金;项目结束回校办理手续后次月起,按照现行标准恢复发放助学金,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如果没有受政府或学校项目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的,期间助学金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如果由于疾病、创业、入伍等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手续办理完成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复学后次月起按照现行标准恢复发放助学金,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办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在暂缓注册期限内(一般为开学3个月内),按正常标准预发助学金。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未正常注册的,自次月起停发助学金,且学校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暂缓注册期间预发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生如果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转为硕士生的,自转为硕士生次月起按照硕士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十四条 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毕业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同意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十六条 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次月起停发助学金,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生效次月起按照现行标准恢复发放助学金;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次月起停发三个月的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因未办理请假或其他正常手续旷课而导致助学金错发的,学校在核查属实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追回所错发的助学金,并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果发现助学金有漏发、错发的情况,请及时到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经学校核实的,将补发或收回助学金。如发现错发等异常情况而不主动到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并协助收回助学金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文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果在学期间银行卡发生变更,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变更后银行卡的复印件,及时到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银行卡号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助学金的正常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对助学金的发放有异议的,可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书面反映,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华南农办〔2010〕30号)、《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0〕77号)等文件中的助学金发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次月起实施。原《关于调整我校博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津贴和最低助研津贴标准的通知》(华南农财〔2013〕1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