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学位办 来源:研究生院 录入:2016-06-30
 

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华南农201319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必须为单数),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分管我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校领导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学院推荐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正高职称研究生导师。委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必须为单数),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委员由所在学科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委员包括学院(部)、学科主要负责人和各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正高职称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未参加学位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由学科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评审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审批新增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审查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十一)审定我校各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二)研究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与建设;审核上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审核我校有权自主设置的硕士、博士学位二级学科。

(十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议本分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三)协助教务处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六)审议遴选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建议名单。

(七)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八)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初审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推荐和审查所属学科申报新增、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十一)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三)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的申报工作。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工作。

(六)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其他非例行会议由学位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特殊紧急情况,授权主席或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下一次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非例行性会议。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席或副主席请假,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无特殊说明,会议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1228日学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审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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